首页 / 关于修订《纳税服务投诉管理办法》的公告 / 第十四条独立法条关于修订《纳税服务投诉管理办法》的公告第十四条第三章 提交与受理第十四条纳税人可以通过网络、电话、信函或者当面等方式提出投诉。制定机关税务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