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关于修订《纳税服务投诉管理办法》的公告第十四条

第三章 提交与受理

第十四条

纳税人可以通过网络、电话、信函或者当面等方式提出投诉。

制定机关
税务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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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订《纳税服务投诉管理办法》的公告第十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