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关于修订《纳税服务投诉管理办法》的公告第十三条

第二章 纳税服务投诉范围

第十三条

投诉内容存在以下情形的,不属于本办法所称纳税服务投诉的范围:

(一)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有关规定的;

(二)针对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进行投诉的;

(三)超出税务机关法定职责和权限的;

(四)不属于本办法投诉范围的其他情形。

制定机关
税务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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