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关于修订《纳税服务投诉管理办法》的公告第十三条
第二章 纳税服务投诉范围
第十三条
投诉内容存在以下情形的,不属于本办法所称纳税服务投诉的范围:
(一)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有关规定的;
(二)针对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进行投诉的;
(三)超出税务机关法定职责和权限的;
(四)不属于本办法投诉范围的其他情形。
- 制定机关
- 税务总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二章 纳税服务投诉范围
投诉内容存在以下情形的,不属于本办法所称纳税服务投诉的范围:
(一)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有关规定的;
(二)针对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进行投诉的;
(三)超出税务机关法定职责和权限的;
(四)不属于本办法投诉范围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