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关于修订《纳税服务投诉管理办法》的公告第十二条

第二章 纳税服务投诉范围

第十二条

侵害纳税人合法权益的其他投诉,是指纳税人认为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纳税服务职责过程中未依法执行税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侵害纳税人的合法权益而进行的其他投诉。

制定机关
税务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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