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关于修订《纳税服务投诉管理办法》的公告第十一条

第二章 纳税服务投诉范围

第十一条

对服务质效的投诉,是指纳税人认为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纳税服务职责过程中未能提供优质便捷的服务而进行的投诉。具体包括:

(一)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未准确掌握税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导致纳税人应享受未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

(二)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未按规定落实首问责任、一次性告知、限时办结、办税公开等纳税服务制度的;

(三)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未按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服务承诺办理涉税业务的;

(四)税务机关未能向纳税人提供便利化办税渠道的;

(五)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擅自要求纳税人提供规定以外资料的;

(六)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强制要求纳税人出具涉税鉴证报告,违背纳税人意愿强制代理、指定代理的。

制定机关
税务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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