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关于修订《纳税服务投诉管理办法》的公告第十条

第二章 纳税服务投诉范围

第十条

对服务言行的投诉,是指纳税人认为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纳税服务职责过程中服务言行不符合文明服务规范要求而进行的投诉。具体包括:

(一)税务机关工作人员服务用语不符合文明服务规范要求的;

(二)税务机关工作人员行为举止不符合文明服务规范要求的。

制定机关
税务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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