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司法部 中央文明办关于印发《法律援助志愿者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二十条

第四章 服务管理

第二十条

法律援助志愿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律援助机构核实后,对造成不良影响的,应当取消或通知招募单位取消其法律援助志愿者身份,并以适当方式告知本人:

(一)以法律援助志愿者名义进行营利性活动,或者收取受援人财物或其他利益的;

(二)同一年度内三次不能完成预先约定的服务,或者因服务质量不合格被受援人投诉三次以上的;

(三)违反相关执业行为规范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制定机关
司法部 中央文明办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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