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司法部 中央文明办关于印发《法律援助志愿者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十七条

第四章 服务管理

第十七条

法律援助志愿服务时长以小时为单位进行记录,原则上每天记录时长不超过8小时,超出时长的需要单独记录并作出说明。

制定机关
司法部 中央文明办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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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 中央文明办关于印发《法律援助志愿者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十七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