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第九条
第二章 任职资格条件
第九条
除不得存在第七条、第八条所列情形外,金融机构拟任、现任独立董事(理事)还不得存在下列情形: (一)本人及其近亲属合并持有该金融机构1%以上股份或股权; (二)本人或其近亲属在持有该金融机构1%以上股份或股权的股东单位任职; (三)本人或其近亲属在该金融机构、该金融机构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机构任职; (四)本人或其近亲属在不能按期偿还该金融机构贷款的机构任职; (五)本人或其近亲属任职的机构与本人拟任职、现任职金融机构之间存在因法律、会计、审计、管理咨询、担保合作等方面的业务联系或债权债务等方面的利益关系,以至于妨碍其履职独立性的情形; (六)本人或其近亲属可能被该金融机构主要股东、高管层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以至于妨碍其履职独立性的其他情形。
- 制定机关
-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