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第六条
第二章 任职资格条件
第六条
金融机构拟任、现任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基本条件包括: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具有担任相应职务所需的知识、经验及能力; (三)具有良好的守法合规记录和廉洁从业记录;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声誉; (五)具有良好的金融、经济等从业记录; (六)个人及家庭财务稳健; (七)具有担任相应职务所需的独立性; (八)履行对金融机构的忠实与勤勉义务。
- 制定机关
-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