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第六条

第二章 任职资格条件

第六条

金融机构拟任、现任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基本条件包括: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具有担任相应职务所需的知识、经验及能力; (三)具有良好的守法合规记录和廉洁从业记录;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声誉; (五)具有良好的金融、经济等从业记录; (六)个人及家庭财务稳健; (七)具有担任相应职务所需的独立性; (八)履行对金融机构的忠实与勤勉义务。

制定机关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