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 / 第四十二条独立法条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七章 附 则第四十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其他金融管理部门,是指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以及境外金融管理部门等。制定机关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