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第四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及其派出机构根据法律法规授权,对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实行监督管理。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及其派出机构(以下简称监管机构)在任职资格监督管理中的职责分工,按照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相关规定执行。
- 制定机关
-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一章 总 则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及其派出机构根据法律法规授权,对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实行监督管理。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及其派出机构(以下简称监管机构)在任职资格监督管理中的职责分工,按照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相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