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第四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及其派出机构根据法律法规授权,对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实行监督管理。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及其派出机构(以下简称监管机构)在任职资格监督管理中的职责分工,按照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相关规定执行。

制定机关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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