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 / 第三十九条独立法条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七章 附 则第三十九条金融机构境外分支机构、附属机构从当地聘请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适用本办法。 金融机构首席合规官、合规官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制定机关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