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管机构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三项规定,视情节轻重及其后果,取消直接负责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一年以上五年以下任职资格: (一)违法违规经营,情节较为严重或造成损失数额较大的; (二)内部管理与控制制度不健全或执行监督不力,造成损失数额较大或引发较大金融犯罪案件的; (三)违反审慎经营规则,造成损失数额较大或引发较大金融犯罪案件的; (四)向监管机构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报表、报告等文件或资料的; (五)未按照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经监管机构书面提示,拒不改正的; (六)拒绝、阻碍、对抗依法监管,情节较为严重的; (七)发生重大犯罪案件或重大突发事件后,不及时报案、报告,不及时采取相应措施控制损失,不积极配合有关部门查处案件或处理突发事件的; (八)被停业整顿、接管、重组期间,未按照监管机构要求采取行动的。

制定机关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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