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金融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管机构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对其进行处罚: (一)未经任职资格审查,任命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或授权相关人员履行董事(理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职责的; (二)未及时对任职资格被终止人员的职务作出调整的; (三)以其他职务名称任命不具有相应任职资格的人员,授权其实际履行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职责的; (四)报送虚假的任职资格申请材料、报告材料或者故意隐瞒有关情况的; (五)提交的履职情况审计报告与事实严重不符的; (六)对于本办法规定的应当报告情形不予报告,经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的; (七)代为履职时间超过规定期限仍实际履职且无正当理由,或长期不选配导致关键岗位长期缺位的。
- 制定机关
-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