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 / 第三十三条独立法条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三条金融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委派或者聘任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该委派或者聘任无效。制定机关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