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金融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委派或者聘任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该委派或者聘任无效。

制定机关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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