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 / 第三十二条独立法条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五章 监管机构的持续监管第三十二条监管机构应加强与中央及地方党委组织部门的沟通交流和信息共享,根据中央及地方党委组织部门需要向其提供有关机构和人员情况。制定机关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