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

第五章 监管机构的持续监管

第三十一条

监管机构对金融机构进行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管时,发现金融机构有违法违规、违反审慎经营规则、不配合监管、内部管理与控制制度不健全或执行监督不力等情形并造成不良后果的,可视情形将上述情况及时向负有直接责任或领导责任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免机构或组织通报。

制定机关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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