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第五章 监管机构的持续监管

第二十九条

监管机构可以通过现场检查及非现场监管等方式,对金融机构及其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执行本办法的情况及履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发现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监管机构可以依法对其负有直接责任或领导责任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具风险提示函、进行监管谈话、采取监管强制措施或作出行政处罚。

制定机关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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