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第四章 金融机构的管理责任

第二十六条

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的履职情况审计报告至少应当包括对以下情况及其所负责任(包括直接责任和领导责任)的评估结论: (一)贯彻执行国家政策、法律法规、各项规章制度的情况; (二)所任职机构或分管部门的经营是否合法合规; (三)所任职机构或分管部门的内部控制、风险管理是否有效; (四)所任职机构或分管部门是否发生重大案件、重大损失或重大风险; (五)本人是否涉及所任职机构或分管部门经营中的重大关联交易,以及重大关联交易是否依法披露。 履职情况审计报告还应当包括被审计对象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违纪行为和受处罚、受处分等不良记录的信息。

制定机关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