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第四章 金融机构的管理责任

第二十五条

金融机构董事长(理事长)的履职情况审计报告应当至少包括对以下情况及其所负责任(包括直接责任和领导责任)的评估结论: (一)贯彻执行国家政策、法律法规、各项规章制度的情况; (二)所任职机构或分管部门的内部控制、风险管理是否有效; (三)所任职机构或分管部门是否发生重大案件、重大损失或重大风险; (四)本人是否涉及所任职机构经营中的重大关联交易,以及重大关联交易是否依法披露; (五)董(理)事会运作是否合法有效。 履职情况审计报告还应当包括被审计对象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违纪行为和受处罚、受处分等不良记录的信息。

制定机关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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