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第四章 金融机构的管理责任

第二十三条

金融机构应当确保其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就任时和在任期间持续符合相应的任职资格条件。 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现第八条、第九条所列的不符合任职资格条件情形的,金融机构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应当停止其任职并在十日内向监管机构报告。 金融机构确认本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符合其他任职资格条件时,应当停止其任职。该人员任职资格失效,金融机构应在十日内报告监管机构。

制定机关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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