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第四章 金融机构的管理责任

第二十二条

金融机构应健全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选拔任用程序和标准,在委派或聘任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前,应当对拟任人进行调查并确保其符合任职资格条件,同时将调查结果纳入任职资格申请或报告材料。 金融机构及其拟任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任职资格申请材料和报告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制定机关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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