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第四章 金融机构的管理责任
第二十二条
金融机构应健全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选拔任用程序和标准,在委派或聘任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前,应当对拟任人进行调查并确保其符合任职资格条件,同时将调查结果纳入任职资格申请或报告材料。 金融机构及其拟任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任职资格申请材料和报告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 制定机关
-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四章 金融机构的管理责任
金融机构应健全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选拔任用程序和标准,在委派或聘任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前,应当对拟任人进行调查并确保其符合任职资格条件,同时将调查结果纳入任职资格申请或报告材料。 金融机构及其拟任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任职资格申请材料和报告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