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 / 第二十一条独立法条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四章 金融机构的管理责任第二十一条金融机构应当确保拟任人在任职前接受必要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培训,具备相应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履职能力。制定机关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