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第三章 任职资格核准与报告
第十九条
金融机构收到监管机构核准或不予核准任职资格的书面决定后,应当立即告知拟任人任职资格审核结果。 任职资格获得核准的拟任人到任后,金融机构应在十日内向监管机构报告。
- 制定机关
-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三章 任职资格核准与报告
金融机构收到监管机构核准或不予核准任职资格的书面决定后,应当立即告知拟任人任职资格审核结果。 任职资格获得核准的拟任人到任后,金融机构应在十日内向监管机构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