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第三章 任职资格核准与报告

第十九条

金融机构收到监管机构核准或不予核准任职资格的书面决定后,应当立即告知拟任人任职资格审核结果。 任职资格获得核准的拟任人到任后,金融机构应在十日内向监管机构报告。

制定机关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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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第十九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