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第三章 任职资格核准与报告

第十八条

监管机构发现代为履职人员不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应当责令金融机构限期调整代为履职人员。 代为履职的期限应当符合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相关规定,无正当理由不得超过规定期限。金融机构应当在期限内选聘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人员。

制定机关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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