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第三章 任职资格核准与报告
第十七条
金融机构董事长(理事长)、行长(总经理、总裁、主任、首席执行官)及分支机构行长(总经理、主任)、分行级专营机构总经理、信用社主任、代表处首席代表等缺位时,金融机构应当按照监管规定指定相关人员代为履职,并自指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监管机构报告。各类金融机构代为履职人员范围按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行政许可相关规定执行。 金融机构应当确保代为履职人员符合相应的任职资格条件。
- 制定机关
-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