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第三章 任职资格核准与报告

第十四条

各类金融机构报送任职资格申请的材料和程序按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行政许可相关规定执行。 适用报告制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报告材料按照监管机构有关规定执行。

制定机关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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