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第三章 任职资格核准与报告

第十三条

金融机构任命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或授权相关人员履行董事(理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职责前,应当严格对照本办法及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行政许可相关规定,确认其符合任职资格条件。 对于须经任职资格核准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金融机构应当在其任职前向监管机构提出任职资格申请,有关人员在获得任职资格核准前不得履职;对于适用报告制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金融机构应按有关规定要求及时向监管机构报告。

制定机关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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