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 / 第十二条独立法条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二章 任职资格条件第十二条各类金融机构拟任、现任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的学历、专业资格和从业年限等其他条件按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行政许可相关规定执行。制定机关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