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第十条
第二章 任职资格条件
第十条
金融机构拟任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管机构对其任职资格不予核准: (一)存在不符合本办法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规定的任职资格条件情形的; (二)自受到监管机构或其他金融管理部门警告、通报批评或罚款的行政处罚未满一年的; (三)因涉嫌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正接受有关部门立案调查,尚未作出处理结论的。
- 制定机关
-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二章 任职资格条件
金融机构拟任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管机构对其任职资格不予核准: (一)存在不符合本办法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规定的任职资格条件情形的; (二)自受到监管机构或其他金融管理部门警告、通报批评或罚款的行政处罚未满一年的; (三)因涉嫌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正接受有关部门立案调查,尚未作出处理结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