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资金管理规定第七条

第二章 登记管理

第七条

合格投资者名称发生变更的,应在取得中国证监会换发的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后30个工作日内,通过主报告人办理变更登记。

主报告人发生变更的,合格投资者应自变更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通过新的主报告人办理变更登记。

主报告人以外的托管人等其他重要信息发生变更的,合格投资者应自变更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通过主报告人办理变更登记。

制定机关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外汇局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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