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资金管理规定第三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合格投资者应当委托境内托管人(以下简称托管人)办理本规定所要求的相关手续。

合格投资者委托2家以上托管人的,应当指定1家托管人作为主报告人(仅有1家托管人的,默认该托管人为主报告人),负责为其办理业务登记等事项。

制定机关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外汇局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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