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汽车数据安全管理若干规定(试行) / 第四条独立法条汽车数据安全管理若干规定(试行)第四条第四条汽车数据处理者处理汽车数据应当合法、正当、具体、明确,与汽车的设计、生产、销售、使用、运维等直接相关。制定机关网信办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交通运输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