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汽车数据安全管理若干规定(试行)第二条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汽车数据处理活动及其安全监管,应当遵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的要求。

制定机关
网信办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汽车数据安全管理若干规定(试行)第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