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汽车数据安全管理若干规定(试行) / 第二条独立法条汽车数据安全管理若干规定(试行)第二条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汽车数据处理活动及其安全监管,应当遵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的要求。制定机关网信办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交通运输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