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汽车数据安全管理若干规定(试行)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国家加强智能(网联)汽车网络平台建设,开展智能(网联)汽车入网运行和安全保障服务等,协同汽车数据处理者加强智能(网联)汽车网络和汽车数据安全防护。

制定机关
网信办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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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数据安全管理若干规定(试行)第十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