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汽车数据安全管理若干规定(试行)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汽车数据处理者向境外提供重要数据,不得超出出境安全评估时明确的目的、范围、方式和数据种类、规模等。

国家网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以抽查等方式核验前款规定事项,汽车数据处理者应当予以配合,并以可读等便利方式予以展示。

制定机关
网信办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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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数据安全管理若干规定(试行)第十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