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汽车数据安全管理若干规定(试行)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重要数据应当依法在境内存储,因业务需要确需向境外提供的,应当通过国家网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的安全评估。未列入重要数据的涉及个人信息数据的出境安全管理,适用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

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有不同规定的,适用该国际条约、协定,但我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

制定机关
网信办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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