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震后地震趋势判定公告规定第九条

第九条

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关于震后地震趋势判定的意见,应当向当地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机构或者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报告,不得擅自向社会公告。

制定机关
中国地震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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