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震后地震趋势判定公告规定 / 第六条独立法条震后地震趋势判定公告规定第六条第六条严重破坏性地震发生后的震后地震趋势判定,由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机构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可以适时向社会公告。制定机关中国地震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