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震后地震趋势判定公告规定第五条

第五条

在人口稠密、经济发达地区发生的普遍有感地震的震后地震趋势判定和破坏性地震的震后地震趋势判定,由有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机构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可以适时向社会公告。

制定机关
中国地震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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