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震后地震趋势判定公告规定第三条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对社会产生影响的地震事件主要指: (一)在人口稠密、经济发达地区发生的普遍有感地震; (二)破坏性地震; (三)严重破坏性地震。

制定机关
中国地震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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