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大熊猫国内借展管理规定 / 第十一条独立法条大熊猫国内借展管理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一条国家林业局和借展双方所在地人民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大熊猫借展活动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促借展双方完善应急处置机制。 借展双方应当配合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材料。制定机关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