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借贷业务管理办法 / 第五条独立法条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借贷业务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五条债券融入方应向债券融出方提供约定的履约保障品。债券借贷存续期间,履约保障品市值应满足双方约定条件。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