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借贷业务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同一参与者通过债券借贷融入标的债券的余额超过其自有债券托管总量的20%(含20%)或单只标的债券融入余额超过该只债券发行量的10%(含10%)起,每增加5个百分点,应在次一工作日12:00前向交易平台和债券结算服务机构书面报告并说明原因。

交易平台和债券结算服务机构应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和授权,及时向市场公开披露债券借贷有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符合上述情况的相关信息,不得泄漏非公开信息或者误导参与者。

制定机关
中国人民银行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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