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第五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设置和污染防治应纳入当地的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水污染防治规划。跨地区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设置和污染防治应纳入有关流域、区域、城市的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水污染防治规划。

制定机关
水利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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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第五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