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 / 第四条独立法条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第四条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饮用水水源各级保护区及准保护区均应规定明确的水质标准并限期达标。制定机关水利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