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 / 第三条独立法条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按照不同的水质标准和防护要求分级划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一般划分为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必要时可增设准保护区。各级保护区应有明确的地理界线。制定机关水利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