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

第五章 奖励与惩罚

第二十四条

对执行本规定保护饮用水水源有显著成绩和贡献的单位或个人给予表扬和奖励。其奖励办法由市级以上(含市级)环境保护部门制定,报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制定机关
水利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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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