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 / 第二十二条独立法条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第四章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第二十二条环境保护、水利、地质矿产、卫生、建设等部门应结合各自的职责,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制定机关水利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