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第十四条

第三章 饮用水地下水源保护区的划分和防护

第十四条

饮用水地下水源保护区的水质均应达到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要求。 各级地下水源保护区的范围应根据当地的水文地质条件确定,并保证开采规划水量时能达到所要求的水质标准。

制定机关
水利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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